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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款利息该如何约定才叫合理?
时间:2021-12-23 15:26 点击次数:

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,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,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,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,利转为本,本利翻转,越滚越大,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。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,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。高利贷属于违法,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。

  那么,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问题,该如何约定才叫合理呢?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

  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;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则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深圳外遇调查取证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深圳市调查公司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深圳私家调查应予支持。

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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